《办法》建立了事故隐患分级制度,事故隐患等级与风险程度相对应,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负“双报告”义务——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办法》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奖惩制度和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